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发展,进一步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提升绩效评价工作水平,依据各级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办法以及《南京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委托开展绩效管理业务的财政局中介库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操作简便、注重实绩、阶段性与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体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考核主体为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的市财政局,具体由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按照招标程序进入市财政局中介机构库,接受委托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则上不对个人或团队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方式
考核主要分日常单次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两种方式。
日常单次考核:主要针对单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采取检查绩效评价报告、查阅佐证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对照《南京市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表》(附件1)打分评定。所有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参加该考核。
年度综合考核:主要针对第三方机构运营发展相关指数,对照《第三方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表》(附件2)打分评定。所有中介库中的第三方机构参加该考核。
各业务处室在年底12月31日前一周将《第三方机构绩效管理年度工作统计表》(附件3)送至绩效管理处汇总归档。
第七条 考核时间
日常单次考核时间:单次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各相关处室、单位应立即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原则上绩效报告定稿后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考核,处室盖章后将考核得分送绩效管理处,由绩效管理处统一汇总归档。
年度综合考核时间:由中介库内的第三方机构自行填《第三方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表》(附件2),年底12月31日前一周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处,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参与绩效考评工作。
绩效管理处每年一季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上一年度考核排名结果。
第八条 考核内容
日常单次考核内容:依据单次绩效评价工作情况,重点从第三方机构组织管理方面、参与人员工作质量方面、执行纪律方面入手,对参与评价的人员专业结构,评价程序,报告质量、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设置得分项目。
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依据第三方机构运营发展情况,从内部管理维度、学习与创新维度、客户维度、社会责任维度、纪律维度等五方面入手,重点了解第三机构专业人员构成,公司管理能力、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计算
(一)单次考核结果根据百分制计算取算术平均分后排名。
(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根据百分制计算后排名。
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单次考核结果运用:
(1)入库周期内单次考核结果平均分排名前5名的第三方机构获下一周期直接入库资格,不用再次参加招标。
(2)年度排名前五名的第三方机构,在政府采购期限内获得相同或类似项目绩效评价优先资格;优先考虑为下一周期入库供应商;优先提供相应的培训。
(3)年度排名末五名的第三方机构,应自行组织绩效评价相关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市财政局。
(4)年度排名末两名的第三方机构,在政府采购期限内,市财政局视情况取消其参与相同或者类似项目绩效评价的资格。
(5)连续两年排名末名的第三方机构,剔除出库。
(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运用:
(1)在中介库中排名前五名的,优先推荐和提供相应的培训。
(2)年度综合考核中,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下年度不得接受业务委托。
(3)年度综合考核中,单位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下年度不得接受业务委托。
(4)年度综合考核中,发生违反廉政纪律情况,造成了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剔除出库。
(三)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有关考核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考核的纪律要求。对于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考核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全面了解评价过程,掌握第三方机构相关工作情况,打分有理有据。考核过程中,考核主体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得要求第三方机构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考核数据。被考核方不得通过非正当手段篡改考评数据,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沟通反应。
第十二条 考核的程序要求。考核主体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开展工作,日常单次考核具体流程为考核主体打分、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向第三方机构反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考核结果的应用。年度综合考核具体流程为第三方机构自评、市财政局审核计分、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考核的其他情况。
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经查实,第三方机构在参与绩效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违反职业道德、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
(2)拒绝接受财政业务指导和监督;
(3)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义务;
(4)工作被有效投诉,但能及时纠偏挽回损失。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该项目委托并停止业务委托半年:
(1)隐瞒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查单位串通舞弊,导致严重质量问题;
(2)违反绩效管理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3)工作被有效投诉,对项目评价结果存在不良影响;
(4)项目实施中,各方面工作质量不满足财政部门需要,且整改无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业务委托一年:
(1)提供虚假材料;
(2)工作被有效投诉,造成不良影响;
(3)虚报费用明细。
(四)连续两年单位被列入失信名单,剔除出库。
(五)对于可能发生的其余情形,由财政局视情况处理。
(六)处理、处罚后果和损失由第三方机构承担。